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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改进机关作风,提高工作效率,现制定如下制度。
1、对即办事项,在管理相对人手续完备、材料齐全、符合规定的情况下,要即时予以办理,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和刁难。
2、对限时办理的事项,经办人应即时对管理相对人申报的材料和有关手续进行审核,并出具收回执单,写明所收材料名称、页数、办结取件时间及经办人姓名。
3、对管理相对人诉求事项,无正当理由不准延时办理。如特殊情况确需延时办理,经办人要按照职权规定报领导审批,并告知当事人延时办理的理由。
4、具体时限要求:
(1)律师执业证的申领: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日内提出审查意见,并逐级上报审批机关。
(2)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: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日内(不含公示期间)初审完毕,并逐级上报审批机关。
(3)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: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日内提出初审意见,并上报市局。
(4)办理公证项目:对办理公证项目证件齐全,真实、合法的一般公证事项,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公证;特殊情况,当天出证;重大疑难公证事项,在一个月内出证。
5、违反本制度,要根据情节轻重,按照机关效能建设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