您现在的位置:首页 >> 专题栏目 >> 正文
 
效能建设制度之限时办结制度


时间:2007-7-13 10:31:38 |   浏览:
 
  

 

 

为改进机关作风,提高工作效率,现制定如下制度。

1、对即办事项,在管理相对人手续完备、材料齐全、符合规定的情况下,要即时予以办理,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和刁难。

2、对限时办理的事项,经办人应即时对管理相对人申报的材料和有关手续进行审核,并出具收回执单,写明所收材料名称、页数、办结取件时间及经办人姓名。

3、对管理相对人诉求事项,无正当理由不准延时办理。如特殊情况确需延时办理,经办人要按照职权规定报领导审批,并告知当事人延时办理的理由。

4、具体时限要求:

1)律师执业证的申领: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日内提出审查意见,并逐级上报审批机关。

2)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: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日内(不含公示期间)初审完毕,并逐级上报审批机关。

3)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: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日内提出初审意见,并上报市局。

4)办理公证项目:对办理公证项目证件齐全,真实、合法的一般公证事项,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公证;特殊情况,当天出证;重大疑难公证事项,在一个月内出证。

5、违反本制度,要根据情节轻重,按照机关效能建设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。

 
作者: |   来源:
 
字号选择〖 〗/双击滚屏 单击停止   [打印本页]    [关闭窗口]    [返回顶部]
上一篇文章:效能建设制度之首问负责制

相关信息


Copyright 2007 版权所有:定远县司法局  皖ICP备07002512号
联系地址:定远县定城镇严桥路55号 电话:0550-4282626 传真:0550-4282626 邮编:233200
建议用IE6.0版本,分辨率:1024*768浏览本站 技术支持:网狐科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