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效能建设制度之一次性告知制度


时间:2007-7-13 10:32:39 |   浏览:
 
  

 

 

一、群众到机关办事或电话咨询有关办理事宜时,经办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标准、要求、程序、时限、程序、所需的全部材料或不予办理的理由。

二、当事人要求办理的事项,经办人应当审核其有关手续和材料,对即时办理的事项要即时办理;对手续、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,应一次性书面告知其所需补正的手续和材料;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的要求补正后,经办人员应当按时予以办理。

三、对需一次性告知的事项,除电话咨询可用口头一次性告知的形式外,要以书面的形式告知当事人,并存档备查。

 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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