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效能建设制度之失职追究制度


时间:2007-7-13 10:33:59 |   浏览:
 
  

 

根据“效能建设”的要求对局机关工作人员有违反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失职追究。

1、不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、法规,不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工作,贻误工作,造成恶劣影响或损失的;

2、对分管范围内工作人员发生工作效率低下、作风恶劣、违纪违法等问题长期失察、管理措施不力或放任不管的;

3、在工作中不负责任,造成严重事故或国家、集体财物被盗窃、诈骗、浪费,造成较大损失的;

4、在工作中作风拖拉、办事不力、推诿扯皮,造成国家、集体和个人经济损失的;

5、对本机关存在的问题不认真解决,致使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;

6、工作时间擅离岗位的,造成工作失误并产生不良后果的;

7、其他失职类错误。

失职追究及处理

1、机关工作人员因失职造成损失的,按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(试行)》、《党员领导干部犯严重官僚主义失职错误党纪处分暂行规定》和《国家公务员奖惩条例》的有关规定上报有关部门进行查处。

2、机关工作人员因严重失职造成国家重大损失,构成犯罪的,交由司法机关处理。

3、在追究机关工作人员失职行为的同时,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分管领导或主管领导的责任。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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